鉛水苦主 3年內可民事索償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6/06/02 08:02

最後更新: 2016/06/02 10:2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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鉛水報告部分內容被遮蓋,政府指日後有需要或提出刑事檢控,至於一眾飲了鉛水的苦主,有熟悉食水含鉛超標調查的大律師認為,可循民事索償承建商及政府,預期索償額低於100萬元,當中以因食水含鉛而發展遲緩的小朋友索償額為最高。

該大律師指,受食水含鉛影響的居民,可於事件遭揭發後3年內入稟索償,苦主可指控總承辦商疏忽及政府違反法定職責,要求賠償。但大律師認為,由於政府將工程外判予承辦商,苦主難以證明政府在職責。

大律師預期整個索償期需時約3年,苦主需證明如何受鉛水影響,相信當中以已被衞生署證明發展遲緩的小朋友有較大機會成功索償。

警方昨指,已收到律政司的轉介,案件交由商業罪案調查科跟進。大律師認為,律政司可根據《水務設施條例》控告持牌水喉匠,沒依照規定使用無鉛焊料。而獲調查委員會接納其供詞的金日前董事林麗瓊,則或因將含鉛錫條的單據修改為無鉛錫綫,被控告使用虛假文書罪。

撰文 : 章淑廉 經濟日報記者